1. 台灣境內交易
ㄧ、七天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」。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,消費者於網路購物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,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,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所規定之特殊商品,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,該等商品「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」之情形。
二、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,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,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,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。準則第3條規定,通訊交易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,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。另準則第2條規定,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(1)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(2)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(3)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(4)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(5)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(6)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(7)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2. 客製化服務
個人或法人客製化服務(如攝影服務、客製化插畫、平面設計、網頁設計等),依據行政院公布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, 本公司專業人員有權不接受退換貨。專業人員同意並保證依照中華民國民法、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或販售協議, 提供瑕疵擔保、換貨、保固維修等售後服務予消費者。 專業人員將在正是服務前中,充分揭示服務的項目、範圍、完成時程、修改次數等項目,有訂定合約。